康德:理性为自己立法
所谓“我应该做什么”是就人的道德行为而言,“应该”一词涉及自由与责任。首先要肯定的是:所有的人都有道德的经验。譬如:谁不曾“后悔”过?后悔就是一种道德经验。若是没有“自我”,则无所谓自由;若是不须负责,则自由只是幻想。负责是就行为善恶的后果而言亦即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。如果人的生命到死亡为止,则善恶报应只是一句空话,因此,人的灵魂必须在死后继续存在。那么谁来执行善恶的公平报应?是上帝,因此上帝存在。以上这段推论在寻找道德经验的“先验”根据。
既然人有道德经验,那么当然要问:这种道德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是什么?康德提出三大设准:人的自由、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。由道德经验的省认,肯定了自我与上帝。他的说法称为“道德形而上学”,就是经由人的道德行为而找出真实的本体。这是真正的革命。
在中世纪一千多年的宗教文化熏陶下’西方人习惯了“以宗教作为道德的基础”。康德则另辟坦途,把宗教摆在一边,要以理陛作为道德的基础,也就是著名的“理性为自己立法”之说。由此推出的伦理学成为义务论。西方伦理学的三大主流是:效益论、义务论与德行论。
譬如,我在自己开设的商店门口,贴上“童叟无欺”的标语。如果我心里想的是“诚实是最好的策略”,如此的作风将带来长期的效益,那么我的立场属于效益论。其次,我之所以贴出“童叟无欺”一语,完全是因为我认为这是我的义务,我应该尊重义务,那么我是个义务论者。至于德行论,则是鼓励人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,由此培养德行。一般人在考虑“应不应该”时,往往兼顾了上述三种立场,但是哲学家的特色就是要分辨何者为真正正确的观点。
于是,学习康德的义务论者,难免表现出一些不近人睛的作法。譬如,我到医院探望一位朋友,对他说:“我来是因为你是‘朋友’,而不是因为我喜欢你或者我乐于获得你的感谢。”试问谁能接受这样的说法?康德会有这样的观点,因为他认为:你做一件事,如果牵涉到任何快乐,那么你就可能“为了快乐而做此事”,如此一来,不是接近效益论以致减损了道德价值?
为此,康德哲学在西方受到不少批评,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他对道德的创见,就是:每个人都有理陛,也因而都是道德主体,不能被当成手段或工具来利用。说得清楚一些,“你不能仅仅把别人当成手段,而不同时把他当成目的。”这句话让人振奋。人的社会分工合作,也因为互相服务,当我用到别人时,自然会以他为工具来达成我的需求。但是我“同时”也要以他为目的,就是尊重他是一个人,是一个有理性、有尊严、有价值的主体。
由于康德的道德学说十分特别,他被人称为“住在科尼斯堡的中国人’,这是因为西方人认为中国读书人即使不信上帝,也会表现高尚的道德行为。



















